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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妇坚决要顺产 医院强行剖宫救命引争议

2010-12-06 09:50:17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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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强行动手术救命 引发生命权之争议

  3年前的北京京西医院内,因为产妇李丽云昏迷,其丈夫肖志军却拒绝签字手术,最终导致一尸两命的悲剧震惊全国。昨日(3日),广州华侨医院,同样因为一个来自清醒产妇的签名问题,也导致了新生儿死亡、母亲危殆的悲剧性结果。在产妇有大出血症状、医生坚持手术分娩的情况下,产妇依然拒绝签字手术,最终华侨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代表医院签字进行手术。但此举却未能挽救那名患儿的生命,且产妇出现出血性心衰。截至记者发稿时,曾经清醒地拒绝签字手术的产妇李女士,依然因心脏衰竭在接受抢救。

  “整个事件中,医院早就考虑了可能存在的相应法律风险问题,但一直以生命优先的角度来处置。为防同类事件再度发生,现有法律应对患者自主选择优先权和生命权孰轻孰重问题加以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蔡湛宇如此表示。

  高危产妇拒绝签字手术

  昨日清晨6时30分,华侨医院急诊科收治了由天河区红会医院转送过来的一名孕妇。“转院原因是胎儿胎心监测不到,怀疑死胎,我们同时注意到了产妇下体有陈旧性出血,而且不断有新鲜血液流出,医生们共同的判断是,产妇有明显的胎盘早剥症状,急需手术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华侨医院产科主任李瑞满介绍说。

  可医生们向产妇、家属说明个中利害时,却遭到了对方的反对。“产妇李女士的神志一直处于正常状态、非常坚决地要求通过顺产方式产子。虽然产妇走的是绿色通道很快进了产房,但夫妇俩却一直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维持性治疗一直在延续,场面陷入僵局,连带着整个产科的其他产妇、家属都为此担忧。”

  李瑞满表示,产妇胎盘早剥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胎死腹中,继而导致产妇大出血、需切除子宫保命,如切除子宫后依然无法控制病情,产妇最终将产生弥漫性内出血而引发全身心大出血死亡。

  从昨晨6点30分到7点30分,李瑞满和她的同事们一直在做这对夫妇的工作,其间产妇下体又累计出血200毫升。即便如此,产妇的态度依然执拗———“我要顺产”,倒是其丈夫在明白其中巨大危险后签字同意手术了。

  医院方被迫签字抢救产妇

  眼见产妇的出血现象更趋严重,各项检测已显示产妇出现大出血症状。可按医学常规和现行法律,处于清醒状态下的李女士,在输血及手术方面是拥有优先选择权(签字权)的。未获其本人同意,手术依然难以进行。

  发生在产科的这场争执,很快被华侨医院负责人获悉,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被派遣至产科做产妇的劝导工作。“可李女士坚持顺产的态度始终没有改变,即便躺在产床上出血,口中依然说的是我要生、我要生,且依然拒绝签字手术。”

  能做的说明工作都做了,能说明的危险因素也都说明了,原本不同意手术的丈夫都被动员来做产妇的工作,依然毫无结果。“应该说,患者及家属对于医院并没什么明显的敌意,可就是始终坚持要顺产。”

  在进行了数十分钟的反复劝说无效后,蔡湛宇代表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名,并明确告诉李女士:“我现在代表医院来抢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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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后新生儿只活了6小时

  昨日上午8点30分,手术分娩开始,手术相当顺利。“打开(产妇)腹腔后,发现了大量血性液体。而(上午)9点取出胎儿时,孩子口腔、全身都被血样液体包围。新生儿是男孩,重6斤,出生时有明显的重度窒息状况,新生儿科医生紧急抢救复苏20多分钟后,孩子恢复到较为正常的水平。”李瑞满表示。

  随后孩子被华侨医院新生儿科接手继续进行抢救、治疗,在病房清洗呼吸道时,发现小孩有肺部缺氧性出血症状,同时血氧饱和度异常,新生儿科随后进行了插管等积极治疗举措。到昨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孩子肺部出血状况未明显改善,最终抢救无效,死于肺出血。他出生后存活不到6个小时,还没来得及有自己的名字。“孩子的肺部出血,可以说是和其母亲的胎盘早剥以及由此引发的胎儿宫内缺氧性呼吸窘迫有关。如果能早点进行手术分娩,胎儿死亡的风险将降低。”华侨医院儿科主任柳国胜表示。

  而李女士的状况同样危险,其症状符合早先诊断的胎盘早剥,由此引发的出血量超过1000毫升。虽经输血等系统的抢救,截至记者发稿时,李女士依然处于严重出血导致的心脏衰竭中,仍需密切进行抢救。

  昨日中午,记者在产科病房见到李女士时,她依然在进行后续的输血及药物治疗,仍需继续观察。而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其丈夫等亲属很是排斥,李女士为何在高危情况下执意顺产仍不得而知。

  李瑞满事后分析,李女士近乎偏执的坚持顺产,可能是担心剖宫产后会影响其以后的妊娠。

  说法

  产科专家:

  有条例支撑医生免责

  为何在直系亲属签字的情况下,医院依然无权进行手术呢?

  究竟是法律条文还是产妇自身的偏执扼杀了幼小的生命呢?

  在广州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副主任、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产科副主任李映桃看来,导致悲剧发生最大原因来自没有专业知识的产妇不及时听取专业医生的意见。“胎盘早剥属极度严重的妇产科疾病,一般分轻型、重型两种,就李女士的实际情况来看,她的症状肯定属于重型。而对于重型胎盘早剥的医疗处置规范,是立即手术终止妊娠。因为只要发生胎盘早剥就会停止或减少对胎儿的供血供氧。对于类似的病人,即便在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我们也是发现一个重型(胎盘早剥)的就劝服手术终止妊娠一个,产妇大多都会选择听取医生的意见。”

  在李映桃看来,在北京肖志军事件发生后,医院碰到胎盘早剥这样的高危病例,只能劝服,在劝服不了的情况下便由医院担责进行手术终止妊娠或分娩。李映桃表示,在一定程度上,不是法律规条扼杀了小宝宝,而是产妇自身的观望导致最终悲剧性结果。“假如我们医院发现拒签患者,也会建议医务科科长代签的。毕竟是有条例规定,患者在出现生命危险时,医生有权对其进行手术治疗而不需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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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代表:

  细化签字权法规避免悲剧

  “我代表医院签字时根本就没考虑过患者支付能力的问题,我当时想到的就是产妇母子都很危险,生命权高于所有旁枝末节的法律规范。但出现类似的结局,我也感觉失望。”蔡湛宇说。

  蔡湛宇表示,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个案患者意识清醒,拒绝签字,不存在‘不能取得意见’的前提条件,产妇预后一旦有什么问题,完全可凭此来追究医院的责任。实际上,医院可以因为尊重生命权承担一定风险,但相关的法律责任界定仍需细化、明确。”

  与此同时,今年实施的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这些都成为了医院签字救人的掣肘。毕竟如同本案例一样,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拒不接受专业人士的意见,到底是患者的优先选择权大还是生命权大,需要法律予以明确,需给一线医生、医疗机构更多的紧急避险权和挽救生命权。”

  律师:

  医院担责救命值得赞许

  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耀君表示,综合目前的情况来看,医院担着责任救人的行为还是值得赞许的。虽然说,由于欠缺孕妇关键的签字,其随后仍有可以追究医院责任的风险存在,但就本案而言,医院也不用太过担心。毕竟最终的手术后结果证实,确与早期诊断相符。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卫生部规定等都是从尊重患者感性认识角度给予其优先选择权,但和生命权比较起来,应该还是后者为重。事件至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医院选择抢救病人的时间节点选择、初期的诊断是否准确,医疗过程有无过错“只要有完备的医疗文件、一旦发生争执能提供充分医学证据证明,医院同样能避免无端追责。”

  其实,本次事件中,医院是取得了患者的实质性意见,那就是拒绝手术。这确实存在着一个非专业人士对于专业建议的判断以谁为准的问题,一方面是生命自主权、一方面医院方的生命优先权原则下的积极抢救行为,在两者之间,确实有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的中间地带。

  唐耀君表示,“就好比一个服毒自杀的人员进了医院,你让他签字手术洗胃可能吗?这确实需要法律完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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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拒签字医院强行剖宫救命引争议 

  昨天早晨,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

  记者昨晚从医院获悉,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个小时后不幸死亡。母亲则因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抢救。这一事件令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浮出水面。

  苦劝一小时未果,孕妇手术台上仍喊“要自己生”

  昨天早晨6时许,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这名孕妇此前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我们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孕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而她没有痛感。”该院妇产科李瑞满主任医师说,像这样无痛出血,提示两种可能,即低置胎盘和胎盘早剥,但B超显示产妇不存在低置胎盘。医生据此判断,她属于危险的胎盘早剥,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然而,孕妇一听要进行剖宫产,便情绪激动地大嚷:“我就要(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向她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她就是不松口。与此同时,医生采取措施以缓解胎儿宫内窘迫。监测显示,胎儿的胎心越来越弱,而产妇下体出血量约达200毫升,怀疑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情况已经十分危急。医护人员焦急万分。7时30分,妇产科两名主任出马,再次进行劝说,答案还是“不做手术”。

  此时,孕妇的丈夫经医院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后,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家属的劝说也不能让孕妇回心转意。由于孕妇神志清醒,没有她的签字,手术仍然不能进行。最终,医院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得到家属的再次签字确认后,强行进行剖宫手术。

  上午8时30分,孕妇被送进手术室。然而即使到了手术台上,孕妇仍然大喊“要自己生”。

  孩子最终死于呼吸衰竭,晚一步将危及母亲

  手术中,医生打开孕妇的腹腔发现,腹水已变成不正常的血红色。再打开已呈紫褐色的子宫,迅速取出浸在血水里的胎儿,为其进行吸痰,发现宝宝口中的羊水也是红色的。新生儿有重度窒息症状。“如果不进行手术,不仅孩子必死无疑,母亲也会因子宫不收缩,导致大出血,必须切子宫,并会导致死亡。”李瑞满说,术后发现,仅子宫腔内积存血块就有700毫升,估计孕妇手术前后累计出血达1000毫升。

  记者昨天傍晚获悉,孩子最终死于肺出血引发的呼吸衰竭,而这正是胎盘早剥引发DIC的后果。产妇则因失血过多,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治疗。

  这名产妇是汕头人,之前顺产过一名女孩。据李瑞满介绍,她产后曾表示,以为这一胎是女孩,担心剖宫产后要过两年才能再要孩子。手术结束后,医生把抽出的血块给她看,告诉她:“你的命被救回来了!”她答称,“我也不知道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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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

  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

  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救命行为引发争议

  产妇清醒家属能否决定?

  医院救了人,但却引发“违法”争议。

  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应得到家属的同意。三年前发生的北京“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医院受制于该条款,而没有断然采取手术措施。而广州发生的这一孕妇拒签字手术事件与上述事件性质不同:孕妇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家属同意手术。但问题是,在病人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家属能否代病人做决定?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当时做决定要冒很大风险,但作为医务工作者,这是一个不能不做的决定。“从理论上说,如果产妇术后出现问题,医院将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不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不手术即危及患者生命,医院本着“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原则,有权采取医疗措施。

  “现行法律让我们觉得很困惑:什么情况下,亲属才能替代患者签字?和医生的处置权相比,法律赋予病人和家属签字权的权限是否过高?”蔡湛宇认为,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医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我们无从判断在病情紧急的情况下,病人拒绝手术是主动放弃生命,还是有其他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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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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