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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代签能否避免肖志军式悲剧 担心“被代签”

2010-02-09 01:02:19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转载

  卫生部近日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明确:“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一规定被解读为:紧急情况下手术,医院可代签。

  2007年11月21日,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死亡。联想到这一事件,卫生部新规因体现了救助至上的理念得到广泛肯定。但这一新规是否可以避免“肖志军式的悲剧”再度发生?对此,也有论者指出新规尚需完善。

  ■支持

  医德迈出一大步

  姗姗来迟的“代签规定”,因其带着人性化温情,还是可为医疗文明添上一层亮色。虽然此前因存在医疗真空,已经产生许多医患纠纷。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只要不肯签字,医疗机构就会以无权为由,不肯担责,不肯救死扶伤,任凭鲜活的生命在自己的眼前消失。最让人揪心的要算是“肖志军事件”。此后,类似事件不时发生,湖南打工妹李某住进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也是因家属不肯为其剖腹产签字,前后僵持3小时之后,李某母婴不幸双双死亡。

  医院代签一小步,医德迈出一大步,文明社会需要医德与其同步。生存是人类文明的底线,没有什么比生命更为珍贵的了。当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间的种种制度羁绊都应为其让路才是。当此时,医院先为患者着想,不遗余力救死扶伤,宁肯做过,不肯错过,这才是对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医院的服务宗旨方才实至名归。

  张永琪

  ■担忧

  难以杜绝见死不救

  “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究竟是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不在医院现场,还是一时没法联系上,抑或是“家属拒签”?此中种种情况,显然需要明文写出以利于现实操作,并避免引发新的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况且,哪些抢救是属急需“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情形?签字后,一旦救治过程中出现医疗意外、医疗纠纷或医疗欠费行为,责任是由患者家属、签字人、医院还是医生承担?如果这种情形得不到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得不到厘清,那么,指望通过“医院代签”来及时抢救危重患者的生命,将会遭遇医院和医生的抵制,从而成为卫生管理部门一厢情愿的幻想。

  更何况,事实已表明,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里,面对危重患者时,为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困扰自己,越来越多的医生选择了“明哲保身”。医院“签字看病”的流行与“见死不救”现象的出现,则从侧面折射了这一点。所以,单靠“医院代签”难以解决医生“见死不救”现象。

  吴立成

  会不会“被代签”

  “肖志军事件”毕竟是一个较为极端的个案。现实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病人危在旦夕之际患者家属跪求医生抢救的场面,拒绝签字的人微乎其微。在“拒签事件”中,作为患者家属的肖志军,拒绝签字的做法虽然有些愚昧自私,但从另一个侧面看,也是在捍卫患者的权利。肖志军之所以拒绝签字,主要缘于对医院的不信任,担心医院“小病大医”,借机敛取高额医药费。可见,医患之间一旦丧失信任,谁又能保证“代签规定”不会超越患者权利行事?

  1月21日的《重庆晚报》曾有一则关于“医院滥发病危通知书”的报道:孩子感冒进医院,没接受任何检查,就收到一纸让人心惊胆战的病危通知书。有些医生就是在借“假病危通知”吓唬人,一则可以趁机开大处方赚钱;二则可以把病危通知当作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可想而知,“病危通知书”尚且能够“被乱发”,“知情同意书”又怎能避免“被乱签”呢?应该说,“代签规定”是把双刃剑,有利亦有弊。如何趋利避害,关键要看“代签规定”的制度设计是否完善。

  李学人

  ■观察

  医院拒签怎么办

  卫生部新规其实是在防止生命的“无谓失去”,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救助至上的理念。签字在抢救病人时,显得很重要。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如果拘泥于签字,那恐怕会有更多的生命因为签字而离开这个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卫生部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医院代签,是很大的进步。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只是规定“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意味着医院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抢救的往往是生命垂危的病人,抢救病人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病人手术成功,当然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结果,病人家属事后得知,只会感激;如果一旦手术失败,医院和医生将承受很大的压力,在医患双方关系紧张的背景下,医院如果认识到自己的风险,虽然明知道救人要紧,但如果过多考虑风险,医院完全可以拒绝签字,看着病人失去抢救的时机。

  “救人要紧”,这是谁都会说的话。但考量现实,考量利益,却不是件轻松的事。在我看来,其一,要细化“紧急情况”,在什么情况下的病人,如果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必须应该签字进行抢救。其二,要经过合理的程序。确定是属于“紧急情况”,然后,医院一边救助,一边寻找病人家属,同时,医院进行全程录像监视,以便提供“自证清白”的证据。救人是纯粹的,但与利益挂起钩来,就显得复杂了。因此,必须先减少医患双方可能会出现的麻烦,否则,“代签同意书”恐怕走不了多远。王军荣

  肖志军式悲剧的根源

  按卫生部的这一规定,医院代签权适用于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比如无法及时联系上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属不在身边,而病人情况又十分危急这种情况。但对如肖志军这种拒绝签字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规范》并没有做出规定。如果医院再遇上类似肖志军这样的患者家属,又该何去何从呢?

  其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早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可现实是,类似肖志军事件的悲剧已发生多起,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在医生的眼皮之下,在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院里逝去,引发社会的广泛谴责。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并非因为没有政策,而是相关的政策存在缺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医院可以不经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采取医疗措施,但法律对何为“特殊情况”并没有明确。比如,对肖志军这种在医院同意免费手术,且现场有人承诺只要肖签字就给他1万元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签字,这种不正常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并没有规定和明确。法规表述的不明确导致现实中医院为了避免麻烦、免担责任,将同意书作为一切手术的前提,这才是产生悲剧的根源所在!

  孙瑞灼

  ■声音

  “不签字也可手术”系误读

  医院代签字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而不是“拒绝”签字。换句话说,如果具有签字权,又有签字条件的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明确拒绝签字,那么,医院到底该不该代签字,还很难说。(2月6日《河南商报》)

  法律责任应进一步强化

  法律法规应当对“医院代签救命”做出更具强制力的规定,一方面充分保障医院和医生以“非民主”手段行使专业决策权;另一方面,应增加明确的罚则,进一步强化医院和医生救治危重病人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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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甜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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