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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宣传语构成食品宣传欺诈 最高可罚3万元

2017-02-16 10:50:18  来源:健康时报网    转载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宣传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都将被列为食品宣传欺诈。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食品宣传欺诈行为,包括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七种情况,都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食品宣传欺诈情形还包括: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除此以外,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行为属于产品欺诈。

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违反“食品宣传欺诈”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晓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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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食品宣传 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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