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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美白做成“汞中毒” 起诉获赔3.5万

2012-12-28 09:40:57  来源:荆楚网    转载

  做美白竟成汞中毒

  女消费者告美容店

  2009年10月28日起,在一家超市做促销员的许晴(化名),到王丽(化名)经营的美容中心做美白护理,几次下来,脸上出现过敏反应,又过一个多月后,身体不适入院就诊,2010年8月被武汉职业病医院确诊为汞中毒。随后,许晴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9400余元。

  在治病问诊中,许晴开始怀疑自己“汞中毒”与在美容店使用的护肤产品有关,于是将美容店出售的美白产品送往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令她大吃一惊,该美白产品不仅没有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而且其汞含量为3168.03mg/Kg,是国家规定限值的3168.03倍。

  许晴深感震惊,向工商部门投诉。经洪山区工商分局南湖工商所多次协调,她对美容店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满,于2010年10月向洪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美容店经营方王丽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产品检测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万余元,并退还购买美容产品的费用2800元。

  美容店产品“三

  一审判赔偿三万五

  法院一审此案期间,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先后对许晴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许晴的身体损害为汞吸收过量所导致,与使用汞超标产品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构成身体残疾。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王丽开办的美容院在对许晴提供美容服务时,提供了汞含量超标的“三无”化妆产品,导致许晴身体汞中毒,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令王丽赔偿许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3.5万余元,但对许晴提出的赔偿产品检测费、营养费及退还购买美容产品费用要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许晴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相关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认定不构成残疾,亦不予支持。

  去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尹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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