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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协会”撤销登记的积极意义

2012-06-14 16:29:36  来源:黄石日报    转载

  今年2月至3月间,一些企业纷纷向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实名举报餐饮具消毒协会种种违规行为。经3个多月的调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查实该协会存在设立检测中心检测消毒企业产品、私自收取消毒企业产品检测费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广东省餐饮具消毒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以往,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大都是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而广东省餐饮具消毒协会,则是先遭投诉被媒体曝光,后经主管部门调查再被撤销,这在广东省甚至全国不多见。

  1988年,全国仅有4446家社会组织,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达到了44.8万个。众多社团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培养公民意识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但部分社团组织的非法敛财行为,败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

  社团敛财方式五花八门,最常见的是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变相卖官、体外经济循环等。社团组织沦为“敛财协会”,源于政府部门监控乏力。目前,我国社团组织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程序性规范较细,但实体性规范不足。各地社团管理中“重审批、轻监管”,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除自律外,他律近乎为零。

  其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早有规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给予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处罚。但在现实中,这条高压线并未真正通电,许多社团组织大肆敛财却毫发未损。这就给了其铤而走险的底气,疯狂变卖拥有的行政审批、评估、公证等权力,换取经济利益。

  广东“敛财协会”撤销登记是一个积极信号,彰显了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决心,可促进社会组织回归正常轨道。需要进一步剥离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公权职能,使其真正实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同时,更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监督管理,探索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常态查处机制,全面形成“预防——监督——查处”的良性监管体制。

(责任编辑: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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