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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献血日:捐献更多血液,挽救更多生命

2011-06-14 10:24:53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转载

  专题阅读:

  2011世界献血日:一滴血,一生命

  2011年6月14日,今年的主题为“捐献更多血液,挽救更多生命”。

  我们坚信:献血让生命更灿烂,法律让生活更美好。在鼓励献血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明确以下问题:献血者、采血者、用血者都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呢?一旦发生意外,如感染血液疾病、造成健康损害等,当事人又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带着这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波律师。

  献血者:日后与亲属可免费用血

  “献血会不会伤身体啊”、“听说献血之后会发胖!我不想献血”、“献血有什么好处吗?”

  提起献血,很多人都有一种恐惧和排斥的心理。一方面是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怕献血伤身;还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对献血者的权利义务不明了,缺乏献血的积极性。

  李律师指出,根据献血法规定,献血者享有如下权利: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献血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因此献血者的权利,简言之可归纳为:自己和家属免费用血的权利、受到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至于大家担心的献血有损健康、会发胖等问题,都只是谣传。经过科学的证明,定期献血,有利于造血功能的强化,还可以预防高粘血症、心脑血管病等的发作。

  献血者具体减免用血交费的程序:有的地区是先全额交费,事后到本地区的献血办公室报销应减免的费用;有的地区和医院,已经推出更高效的减免措施,凭献血证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用血的费用。

  同时,李律师也提醒献血者应尽如下义务:响应国家号召,进行义务献血。在道德义务的层面,明知自身患有血液传染性疾病,不应参与献血。

  采血者:应确保献血和用血安全

  “血站采血的过程中,会不会多抽我的血啊”、“要是献血过程中,感染了血液传染病怎么办?”很多献血者对于献血的担忧,实际上都是发自对采血者的不信任。李律师从法律角度将采血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介绍,可以让咱们献血者对采血者心中有数。

  根据献血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献血法第九条明文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因此,大家不必担心献血时被多抽血,或者感染血液疾病。采血者应当依法对献血者的健康负责,对血液的质量进行检测,进而对用血者的健康负责。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规定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当采血者疏于履行义务之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李律师提醒广大献血者,采血者只能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等依法设置的公益性卫生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血。献血过程中,献血者需分辨采血者的资质,更不可贪图小利去“卖血”,以免被“黑血站”欺骗,进而损害献血者自身的健康权益。

  下一页:用血者:不能随意买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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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血者:不能随意买血

  去年的全国各大城市“血荒”,令很多老百姓记忆犹新。

  “一旦再次发生血荒,我又急需输血进行手术,该怎么办呢?我能花钱买血吗?”很多用血者发出疑问。

  李律师对记者说,用血的患者,在急需的时候可以自己寻找血源;但献血方必须是自愿无偿的,任何情况下花钱买血和雇人“献血”都有悖于献血法第二条关于“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规定。

  “如果因为输血不幸感染了血液传染病,用血者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呢?”

  李律师说,如果出现了以上情况,用血者可以向医院、血站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向献血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输血导致身体健康损害,患者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既可以向医疗机构,也可以向血站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然,损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观献血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愿与无偿这两大原则是根本,也是世界献血日倡导和颂扬的献血理念。李律师最后奉劝所有卖血的人,经济利益上的诱惑与健康和道义的分量,孰轻孰重,应好好把握。如果一时经济困难,可以从申请社会救济等途径来解决,切不可糊涂去卖血,助长地下非法血液交易的蔓延。珍爱血液,珍爱生命,从自愿无偿献血开始。

  对人体器官捐献也应立法

  在纪念自愿无偿献血者对人类生命与健康作出的无私贡献之际,我们也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展望,希望同样对于人类生命健康保障与医疗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献,可以如献血行为一样,得到进一步的法律规范和保障。现阶段,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人体组织移植的法律法规,多为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如对于较为普遍的角膜等人体组织的移植,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的捐献,与献血一样,也是为社会树立了爱心、善良、互助的新风尚,将人体器官与人体组织捐献上升为人大立法,乃是众望所归,也是解决现实中许多人体器官移植乱象与人体组织捐献无法可依状态的治本之途。因此,我们在世界献血日发出对人体器官与组织捐献立法的呼吁,期待更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共同敦促立法进程的加快,早日出台如献血法一样效力层级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捐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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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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