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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过快药品 将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2016-07-15 10:23:52  来源:新浪网    转载

去年6月1日起,药品价格放开,一年多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变化不大,涨价的药品只占一成左右。昨天,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据悉,《规则》将于今年8月10日起施行。

放开定价不等于一放了之

去年6月1日,国家放开了大部分药品的定价权,改为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对于价格主管部门来说,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绝大部分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是一放了之,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

“药品价格去年放开之后,市场总体情况是平稳的,但也有部分药品价格大幅上涨,给患者增加了负担。”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孔祥平说,“经过一年的调研,江苏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主要还是希望能够规范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根据药品成本费用、综合市场供求状况、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药品经营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等规范要求核算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主要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利润四部分组成。

《规则》同时还要求,药品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相同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保持合理比价,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涨价过快将实行价格备案

去年药品价格放开之后,一度出现个别药品价格短时间内出现暴涨的情况,一种被心脏病患者熟知的便宜药“地高辛”从原先100粒/瓶售价不足7元涨到了100多元。《规则》实施之后,短期内价格暴涨的药品将被严格控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据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介绍,一些常见药、对市场影响大的药品,以及上涨过快,超过一定幅度的药品,价格变动频率过快,以及与同类药品比价不合理的药品,都将会进入价格备案目录。《规则》也指出,对不进行价格备案的,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药品经营者,物价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并责令限期改正。实际上,这种价格备案制度,与房地产的相关政策有诸多相似之处,不过吴爱琴表示,和房地产的价格备案制度相比,药品的备案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它的触发条件不一样。此外,房地产的价格备案,物价部门可以通过销售许可证来约束开发商。但药品备案制度,因为上位法没有赋予物价部门处罚的权力,因此只能是一种软约束。药品只要获得准字号,还是能在市场上销售。

不过《规则》也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重点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价格竞争不充分的高价药品、临床易滥用药品、价格明显偏高或低于同类药品成本的药品、同类药品与国际价格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药品进行价格评估。孔祥平表示:“开展价格评估,来看药品价格是否合理,并通过横向比较,给出报告,从而引发政府部门的关注。”

不同药品将会被分类管理

为了进一步细化对不同药品价格的管理,《规则》根据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对集中采购(谈判)药品、低价药品、创新专利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五大类分别制定了价格行为规则。

《规则》要求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上涨的不得大幅提高价格竞标。药品集中采购(谈判)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保障采购双方合法价格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药品采购、谈判活动,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政府主办的药品集中采购(谈判)与监管平台应当免费向药品采购(谈判)供应双方提供全程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规则》同时明确,我省低价药品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及临床使用等因素评估后调整。低价药品目录内药品,在日均治疗费用标准内,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创新专利药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药品成本调查,成本价格调查报告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重要依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价格实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加价率的方式动态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中药饮片市场价格开展价格采集工作,采集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价格。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制定新品种或调整制剂价格前,应当提前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

六种价格违规行为将被严惩

《规则》对药品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同时也明确了对价格违法行为严厉处罚的原则。

《规则》要求药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药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搭售药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4、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货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5、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6、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

同时,《规则》也指出,药品经营者、相关行业组织和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药品经营者价格失信信息与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医保支付价格信息的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编辑:林宗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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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药品价格 价格备案管理 药品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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