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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患纠纷应寻求调解 暴力医闹最终两败俱伤

2013-10-29 18:47:06      家庭医生在线

广州广医二院袭医案、温岭第一人民医院杀医案再度牵动民众敏感的神经,在袭医、伤医等医闹风波频发的今天,暴徒的恶行虽然令人发指,,令医生寒心,但让人深思的是:为何两败俱伤的暴力冲突为何成了解决医患纠纷的“出路”?

拳头并不能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目前我国有三种先行的调解医疗纠纷的方式。

医疗调解方式一:人民调解

所谓人民调解,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较为成功的人民调解模式有:“宁波解法”、“天津模式”、“山西模式”、“南通模式”和“济宁模式”等。

优势: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具有公益性,运行经费由政府承担,而不是从医患双方收取;第二,具有独立性,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也和医院没有利益关系,但可隶属于政府或司法部门;第三,具有专业性,建立一个包括法学和医学人才在内的权威专家库,共同参与医疗过错鉴定,保证调解结果公平公正,使人信服。

劣势:目前,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人民调解机制,但因医院未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使得调解成功的案子成为“空调”,患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在医院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才是调解成功的重要保障。另外,第三方调解机构能否立得住,关键是看有没有公信力。可以说,公信力决定生命力。如果“第三方”缺乏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只是“和事老”、“和稀泥”的角色,就会成为摆设,甚至很难生存下去。

医疗调解方式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优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由于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往往执行比较顺利,“毁约率”比较低。

劣势:但由于患方一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会偏向于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容易产生对行政部门调解的不信任,从而会导致医疗纠纷调解的不顺利,甚至会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

医疗调解方式三: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优势: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是患者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最后进行司法处理。结果有可能是民事判决,也有可能是民事调解,都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对方没有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劣势: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成本较高,时间也较长。

医闹仅是一场消极维权的闹剧

不过,即便有目前现行的调解制度,但少部分患者家属却坚持以“医闹”的形式来换取自己理想的赔偿,然而殊不知实施医闹时,确是走向两败俱伤的开始。

什么是医闹?对此法律界并无一个严谨的概念。可以是指一种非法职业群体,可以是指一起医疗纠纷事件,也有媒体学术性地指出医闹是指患者使用一种消极方式的实用主义维权行为而引发的各种事件。对此,更多的人把“医闹”复合性地定性为不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而选择用暴力的、偏激的或者犯罪的手段处理医疗纠纷事件的过程。

医闹仅是一场两败俱伤的行径

“医闹”问题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以医院来说,医院形象受损、医院工作秩序受扰、医生人身受伤。

第二,对患者来说,当医方如履薄冰,躲避在畏惧“医闹”的心理中,可能在治疗行为上有异化的危险。

第三,在“医闹”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围攻、堵塞等办法,影响医院正常运作秩序,从而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影响医疗秩序。

第四,“医闹”恶性膨胀,扭曲部分患者心态,并催生出“职业医闹”市场,进一步破坏医疗秩序。

关于医闹的手段及其面临的处罚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2012年4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闹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

通告提出,有以下八种情形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3、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5、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求:

1、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针对患者及家属提出:

1、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3、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结语:

综合考虑中国医疗现实当中的各种困境,笔者认为,依法“严打”医闹确有必要,符合大众期待和社会整体的需要,有助于减少医闹这种不正常的维权模式,但是最关键的是我们需要思考如何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政府要建立一套便捷、正常、廉价的患者维权制度,建设好医患之间可以平等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平台,让患者有一个值得信任的机构去维权。否则,在患者维权渠道缺失的情况下,就算是依法“严打”医闹,也只会适得其反,可能激化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不满情绪,发展成危害性和破坏性更大、更严重的群体性破坏事件,最终受伤害害的,是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两个本应该目标高度一致的群体和亟待发展的中国医疗事业。

(责任编辑: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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