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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016-12-15 11:41:05  来源:健康时报网    转载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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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用四个“严格”阐述了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鼓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便于家长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校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基本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实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四、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张晓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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