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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工伤致9级伤残 所属单位起诉拒绝赔偿

2013-07-11 10:59:49      家庭医生在线

今年17岁的女孩儿小梅在房山一不锈钢制品部打工时,在操作裁剪折弯机时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小梅系工伤,单位需支付赔偿67761元。单位以小梅私自操作裁剪折弯机致残为由,告到房山法院拒绝支付赔偿。

今年17岁的小梅来自吉林省白山市。2011年8月,小梅来到北京在房山一不锈钢制品部做收银员,月工资1300元。小梅称,2011年12月21日,经理让她去裁剪折弯车间干活。在操作裁剪折弯机时,小梅左手食指被割伤,造成指骨骨折,指动脉损伤,手指神经、指腱等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昂贵的医药费耗光了小梅的积蓄,因单位没给上保险,小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今年1月份,仲裁结果是该单位应赔小梅工伤赔偿67761元。对此,单位则指责小梅本是收银员,此次受伤是因小梅私会男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才导致手指被机器割伤,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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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民工中暑49小时后去世 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

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

笔者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果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

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

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

陈果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果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果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

5月31日11时56分,陈果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

笔者看到,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果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

陈果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陈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

陈果的死亡,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有关呢?

陈果的堂叔说,陈果生于1995年,出事前未满18周岁。2012年6月,他进入东莞市前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电子”)工作,今年2月28日转为正式工。

前锋电子的主营业务是电磁炉生产,陈果所在的车间主要负责测试电磁炉高温断电性能。测试电磁炉性能时,需将水放至电磁炉上连续加热1小时,因此车间温度很高。

对于环境的具体温度,双方一直存有争议。笔者多次联系前锋电子,但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此前,东莞时报记者曾前往前锋电子采访报道称,中午12时左右,在陈果原岗位位置测得温度为30.2摄氏度,并称车间内风扇、空调均处于工作状态,车间的窗户也都是打开的。

但陈果的堂叔说,陈果工作环境的温度有37~38摄氏度,该媒体所称的“30.2摄氏度”是前锋电子“在陈果出事后改变了车间工作环境”,还称陈果之前工作的车间由原来的二楼改到了现在的一楼。

陈果生前所在车间出勤表显示,5月20日到5月27日,也就是陈果去世前的一周左右,他每天的加班时间均在7小时左右。

“48小时”规定是否合理?

死者家属称,陈果死后,他们多次和前锋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果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联系到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主任张治儒,他曾接到陈果的父亲陈明献的电话,并为陈家提供法律咨询。

张治儒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在他看来,陈果中暑不是本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

据张治儒了解,东莞市社保局石碣镇分局曾要求死者家属提供陈果职业病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应该由企业进行申请,因为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既往史都由企业保管。让家属鉴定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家属没有死者档案、检查资料。”

“5月东莞的气温不高,所以我认为陈果之死受工作环境影响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证明陈果所在宿舍温度也很高,企业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张治儒说,对于职业病的鉴定,他建议家属和企业协商,由企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提供死者的相关材料。“因为鉴定机构会对死者死亡跟工作环境的关系做一个鉴定,判定是否为工伤,是下一步确认赔偿的前提。”

针对“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多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劳动法研究专家均表示“这一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目前我国的工伤标准采取的“列举法”,并没有关于工伤的定义,这会导致部分工伤难以纳入工伤范畴。而48小时的规定,对于突发的疾病,只考虑时间,不考虑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和死亡难以纳入工伤范畴,不是工作导致的死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薛长礼也对“48小时”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说,这一规定不合理之处很多,问题之一是诱导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现实中,由于“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患病一方独自承担职业伤害的情形带有一定普遍性。

“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致,或者死亡标准、道德风险、实施操作等原因,不论是界定为48小时、72小时或是96小时都不科学,这一规定应该废除。”薛长礼说,根本问题在于怎样认定工伤和怎样界定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如果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推定为工伤,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薛长礼指出,在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视同”的部分,与2004年施行的版本相比,没有解决备受争议的“48小时”等争议问题。事实上,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虽有进步,但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李坤刚建议借鉴美国的规定:美国对于工伤定义是“injuries in the process of work or resulting from work”,即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也由社保部门认定,薛长礼称“这个多年来备受质疑”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按照现行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工伤的认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操作过程。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要通过仲裁和诉讼,但是即使通过仲裁和诉讼,由于耗时较长,增加了受伤害员工或其家属的负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也很难构成有效制约。

李坤刚也同意这一观点。他表示,目前工伤认定程序太长,一方面加大了成本,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劳动者为了早日解决问题而“闹事”的情况。

薛长礼说,目前我国职业病体系中有十大类,“中暑”在《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规定为职业病,可以作为工伤的一个项目。但必须要经过职业病认定之后,确定为职业中暑,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的待遇。但职业病的认定及其程序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职业病工伤也有不同,前提条件是被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诊断为职业病,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个过程很复杂。前几年河南张海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之后,社会上对职业病的诊断质疑声比较大,主要问题还是缺少第三方的监督。

对于此次事件中,死者陈果工伤认定难的问题,薛长礼认为,首先要看前锋电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但单位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有的项目还是需要单位承担,这也是一些单位不愿意去认定的原因。

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几经周折,陈果的家属在6月25日下午得到了盖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最终认定:“陈果于2013年5月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陈果家属向前锋电子提出70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前锋电子厂跟我们说他们只能赔50万元不到,他们说这是按照规定标准来的。医疗费还有我们十多个人在这边的开销都要我们自己承担。”

张治儒告诉笔者,工亡的赔付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他说,前两者是法定赔偿,但抚恤金的部分可能需要通过谈判解决。

张治儒说:“一般的工伤事故中,工伤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果的死亡,所以,用人单位不仅仅要承担工伤死亡的赔偿金,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所以,在赔偿金方面应该高于法定标准,我想这样也是合理合法的。”

7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厂方除支付陈果家属在东莞的几万元开销外,另赔付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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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义务帮人推车致10级伤残 求助法律获赔10万

成武县农民工李某在一建筑工地打工,被机动车带倒致其重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李某通过菏泽市法援中心帮助,24日,被告张某将协议赔偿李某的10万元赔偿金全部付清。

2012年7月30日,王某雇李某等为刘某盖房子,张某的车打不着火,房主刘某让李某等帮忙推车,车发动后,车速非常快,李某被带倒趴在地上,车后轮轧到李某的身上。

李某身受重伤,被“120”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住院39天,支付门诊费504元、住院费99607.57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肝脏破裂并行修补术后,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李某是农民,家庭并不富裕,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于2012年11月,李某来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认为,李某听从房主刘某的招呼去为张某推车,受益人是张某,李某受伤与房主刘某建房没有因果关系。张某找人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李某的安全,车发动后,车速非常快,以致李某被带倒趴在地上,致其身受重伤,为此法律援助人员代理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2012年10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征得法庭同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通过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当庭支付5万元,剩下的5万元于2013年6月25日前付清,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义务帮工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或受害的情况。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工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受援人李某能够顺利地拿到相应赔偿。

(责任编辑: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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