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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敏:保健品故意混淆药品概念将受严惩

2013-05-16 15:19:40      家庭医生在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负责人童敏在今天上午召开的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发布会上表示,近些年,保健食品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就,但问题仍然存在。他表示,非法添加有害物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宣传等情况比较严重,类似故意跟药品混淆概念等行为将受到严惩。

童敏表示,从1995年原《食品卫生法》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以来,保健食品产业发展非常迅速,2012年保健食品的产值大约是2800亿,目前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2000多家。

童敏进一步表示,近年,随着保健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日常监管得到了有效加强,生产经营的秩序也在逐步规范,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净化。

同时,他坦言,从目前来看,保健食品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首先是非法添加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在减肥类的保健食品里添加西布曲明、酚酞。在辅助降血糖类的保健食品里添加二甲双胍,在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食品里添加西地那非,这是*的主要成份。

其次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情况比较严重。童敏表示,一些企业诚信意识比较差,不按批准保健食品配方工艺组织生产,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在原料来源方面把关不严,索证索票执行不力,产品来源难以追溯,委托加工行为也不规范。一些产品甚至假冒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标志,以食品批准文号、消杀产品的批准文号假冒保健食品。

最后是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情况比较严重。童敏告诉记者,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广告,大肆夸大宣传产品的功效,有些在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应人群,变更食用量和食用方法;有些产品故意跟药品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些普通食品,以胶囊、片剂等形态仿冒保健功能,因为这种形态跟保健食品很类似,再加上它有违规宣传功能,很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这些问题我们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要重点加以查处,加以打击”,童敏说道。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从严整治不搞一阵风

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知,将于5月初至9月底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3日发出通知,开展为期5个月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初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通知要求,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四非”重点包括哪些?

一、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责任编辑: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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