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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产品绿瘦被曝三大穴 汤臣倍健涉假

2013-05-15 15:42:25      家庭医生在线

范冰冰、谢娜、黄圣依代言的网上最畅销减肥产品“绿瘦”,一种自称纯植物萃取,能迅速燃脂瘦身,任何副作用的减肥保健食品。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1年成为中国保健协会理事单位,但其9款“王牌”减肥产品中7款外包装上没有中国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标志——“小蓝帽”,但这些产品相关宣传却都与减肥保健功能有关。

记者调查

号称健康瘦身 产品四年“最受欢迎”

“引领健康之路,倡导绿色生活,享受精彩生活。”这是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绿瘦使命”。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据了解,以“绿色、健康、瘦身”为目标的绿瘦产品连续四年获得“最受欢迎减肥产品”奖。该公司官网资料显示:曾被评为“中国保健食品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 中国企业协会最具责任感企业”、“全国质量信誉畅销品牌”,在2009年成为广东省保健食品协会副会长单位,2011年成为中国保健协会理事单位。

进入“绿瘦”网上商城,最引人注目的几位明星代言人范冰冰、谢娜、黄圣依、李湘。其中,商城网页显示知名主持人谢娜表示,我的减肥经历比较艰辛,“那个时候我吃饭前要先吃一个大饼和一个煎鸡蛋,然后才开始吃正餐。前几天我还翻看以前的照片,我都不知道自己以前是怎么活着的。”说起自己的减肥经历,谢娜表示,以前减肥太痛苦了,也不健康,现在终于瘦了下来,希望大家减肥经历都是快乐而健康的。

而另一代言人黄圣依在商城网页上显示:“黄圣依体质偏弱,因此在选择瘦身产品时非常谨慎,强调把健康放在第一位,在亲身考察‘绿瘦’后表示,‘绿瘦’的产品都是纯植物的,天然健康,是没有副作用的,是很健康的减肥方式。”

标榜“植物萃取” “绿瘦”问题不少

绿瘦商城除了耀眼的明星代言人,就是让人“眼花缭乱”的“减肥产品”,其中号称“王牌”减肥产品的有绿瘦玉人胶囊、绿瘦奥赛青胶囊、绿瘦纤体一号、绿瘦超级P57、绿瘦纤体S号、绿瘦纤体二号、绿瘦左旋肉碱茶多酚、绿瘦睡觉瘦、绿瘦荷叶茶绿瘦轻脂蜜,均标榜为“植物萃取”。

“绿瘦纤体一号(台湾)”的功能宣传是这样写的:“萃取植物精华,从饮食管理、脂肪管理、肠胃管理三方面,有效控制多余热量摄入,清除体内多余脂肪,排出毒素、调理肠胃,不节食、不拉肚子,快速瘦身。”

又如一款名为“瘦氨基酸白芸豆片(睡觉瘦)”的产品,则强调“睡觉也瘦”的功效。

记者调查发现,相关产品中只有“绿瘦玉人胶囊”、“绿瘦奥赛青胶囊”两款产品外包装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随后记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只查到“绿瘦奥赛青胶囊”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该产品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但外包装印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898”的“绿瘦玉人胶囊”,记者查询后产品名称显示为“纤丽宝牌玉人胶囊”,而非“绿瘦玉人胶囊”。

随后记者致电绿瘦商城电话,其客服人员介绍,“产品按照独创瘦身金三角法则减肥,即空热量、速燃脂、清肠道,然后根据每个人具体情况使用不同产品或搭配组合使用。像奥赛青和玉人胶囊主要从肠道方面入手,超级P57是抑制食欲,纤体一号是三管齐下,而纤体S号是饮食代餐的,需要三天不吃饭。一般使用7到10天腰腹部会微微发热,减掉两到三斤。产品都是纯植物提取,没有任何副作用。”对于为什么只有两款产品包装有保健食品标志,该客服人员表示,“其他产品是照片没照到保健批号,都是保健品。”

专家观点

非保健食品宣传功效属违规

“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我们的理事单位。”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对记者说,“这个公司是广东省保健协会推荐过来的,他们的具体事务是与广东省保健协会接触,没有和我们直接接触过。但如果普通食品在广告或销售人员宣传减肥保健功效是违规的。如果纯在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我们有相应的处理程序,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是书面处罚,直到开除其会员资格。”

至于“绿瘦玉人胶囊”保健批号名称不一致,徐华锋说,“首先要查‘纤丽宝玉人胶囊’是否转让给绿瘦公司,如果是转让药监局会有转让记录,如果没有转让行为或合作关系,涉嫌‘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即使是转让,其产品名称也应一致,不能断字、少字,产品名称和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中名称不统一,也属违规行为。”

产品有减肥功效需有实验数据

“在宣传中提到与减肥相关的保健功能,为什么不申请中国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说:“根据《食品安全法》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只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才可以宣传其保健功能,而其他食品不能宣传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印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标志——‘小蓝帽’,‘小蓝帽’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如果未经批准就宣传有保健功能这肯定是违反规定的。”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主任医师黄光民,从事国家运动队的医务工作近四十年,其中控制运动员体重是工作中重点,他表示:“减肥产品要达到减肥功效要有实验数据证明,市场上很多减肥产品都没有实验数据。产品宣称可以‘不节食、快速瘦身、睡觉也瘦’等效果,你得拿数据来说话,拿你的产品成分的机理分析来说话,不是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更不是靠名人来背台词。但由于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广告法均存在不少漏洞,很多企业正是利用这些空子打擦边球,忽悠大众。”

“纯天然”植物成分无法快速瘦身

记者发现,在“绿瘦”产品的成分介绍中,有决明子、薏苡仁、泽泻、茯苓、荷叶、葛根、绿藻、苍术等天然植物。对此,黄光民表示,这些植物成分不可能快速达到减肥效果。“我从来不指望吃一种东西能减肥,这种想法是大众常见的误区。而且原料有某种功效,不代表产品也有功效。”黄光民对记者说,“反之如果一个标榜‘绿色’、‘天然’的产品能‘快速’瘦身,还不需要控制饮食,也不需要运动,那这个产品很有可能添加了违禁成分,例如添加抑制食欲、促进排便或利尿的药物成分,甚至有些产品公然偷偷添加减肥药物。经过这样的偷梁换柱,才能起到一定的减肥效果,企图欺骗和留住消费者。”

黄光民认为:“肥胖和减肥的确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对肥胖类型的判定本身就比较杂,绝不是保健品能够解决的。除了那些因为必须进行医学临床干预的继发性肥胖患者而外,大多数单纯性肥胖的人,一般都应该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平衡膳食、科学运动、心理调节等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才是保证健康的、不反弹的减肥方法。适当服用一些真正具有减肥效果又不含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品,也只是辅助减肥的措施而已。所以,大众切勿轻信将减肥效果说得天花乱坠的任何保健品!”

原料有保健功能不意味产品有保健功能

“即使像绿藻、决明子、薏苡仁等成分有减肥保健功能,但是原料所具有的保健功能,并不意味着产品就具有这个保健功能,因为其中有含量的明显差别,两者是不能简单画等号的。为什么国家要给保健食品颁发‘小蓝帽’?是因为保健食品是要经过毒理学安全评价、保健功能评价、卫生学、稳定性评价以及功效成分检测等一系列全面科学系统的试验与评价以后才可以获得批准上市的,而且食用方法、食用的剂量都是决定产品所要具备的保健功能的重要因素。”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说,“消费者应该选择经过国家批准过的保健食品。如果是非常好的产品,为什么没有信心经过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审批,又怎么相信其所宣传的保健功能。”

减肥产品夸大宣传涉嫌欺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说:“减肥产品通过广告、明星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眼球,以期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广告的主要功能是宣传产品的美誉度,一般不会主动披露自己产品的缺点,但企业在宣传产品优点的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如果减肥产品企业在宣传减肥效果的广告内容具体而确定,对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那这种广告就不仅仅是《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而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要约。消费者一旦信以为真,接受了广告内容,该广告内容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企业的减肥产品,达不到减肥企业承诺的减肥效果,减肥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减肥企业明知自己的减肥产品达不到其在广告中宣传的减肥效果,但恶意而为,此种广告宣传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

【绿瘦回应】

并未“直接”宣传功效

记者就涉嫌违规宣传和减肥产品的科学依据采访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产品没有批文就宣称各种功效的内容,据我们内部调查和了解,我们并未直接宣传这些非保健食品批文的产品,只是根据这些食品原料成分在食疗、保健作用以及消费者服用产品之后的真实感受资料公布与共享。我们公司一直恪守对消费诚信的态度做事,我们本意不会去忽悠消费者,很多数据来源于我们对消费者服务过程的一些反馈和感受,还有根据产品成分在一些专业资料上的阐述,如果在这方面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政策,误导了消费者,需要进行整改,我们也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按要求严格整改。

汤臣倍健涉嫌“假”召回 无证生产获利超百万

继2013年3月12日,对汤臣倍健涉嫌冒充保健品的事件进行报道后,近来关于该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消息再次甚嚣尘上。

5月初,一位东北省哈尔滨市的消费者丛先生向《中国企业报》反映,消费者于2012年12月19日购买的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碱胶囊等产品,不仅食用后没有达到厂家和经销商所宣传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该产品经广东省珠海市质监局证明为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是非法生产销售并要求召回涉案产品。

无证生产可以不罚?

据记者了解,哈尔滨丛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就在4月底,有媒体报道,广东揭阳人夏先生2012年11月购买了汤臣倍健的3瓶“十二篮左旋肉碱片”,结果发现包装上生产许可证“货不对板”,左旋肉碱片并未列入该生产许可证范围内。2013年4月,夏先生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发现珠海质监局曾立案查明汤臣倍健无证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58178瓶。据记者了解,58178瓶违法产品中,除了左旋肉碱片外,还包括苹果醋咀嚼片、针叶樱桃咀嚼片、果蔬纤维咀嚼片、牛乳钙片、胶原蛋白片等产品。

由消费者向记者展示的发票可以看到,每瓶汤臣倍健左旋肉碱片的售价从578元到308元不等,那么仅按珠海质监局曾经立案查处的该产品涉案金额就可能高达上百万元。然而,丛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珠海市质监局2013年3月26日给出的《复函》中却这样答复,“经我局调查核实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10月11日生产左旋肉碱等产品……该公司在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 2013年3月21日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消费者和媒体的质疑,珠海质监局副局长张思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珠海质监局早在2012年8月22日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十二篮左旋肉碱片”进行立案调查,但仍有市民在2012年11月后购买到相关产品。对此,珠海质监局表示,涉案产品的召回方式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行政责令召回。该公司在立案调查后是主动提出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但已流向销售终端的产品召回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召回产品是否有相关时间约束,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立案调查后,珠海质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张思源明确表示该批产品违反的是“存在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的行为”,但并无产品对人的身体造成危害的证据。张思源说:“该批产品申报的类别是属于食品并非保健品,而其产品包装标识中并没有任何宣传功效的内容。我们也没有收到权威机构关于该产品对身体造成危害的报告。”

消费者认为,他们所购买的如左旋肉碱、葛根提取物片等产品,早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了,涉案数额巨大;同时,在主管部门立案后,该公司仅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更为严重的是,就在2013年3月21在珠海市质监局查处、召回违法产品并结案后,消费者在全国各地都还能购买到本该已经被召回的产品。另外,更让消费者丛先生无法理解的是,珠海市质监局称,2013年3月25日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我局同意调解,但直至记者发稿前,该公司也并未主动同消费者联系并进行积极调解。

同时,丛先生的代理人冯先生认为,汤臣倍健公司生产销售的左旋肉碱片、葛根提取物片等产品均是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同时,冯先生认为,该企业在短时间内可确认的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就高达200万元以上,没有被召回的违法产品销售金额、非法获利更是惊人。消费者认为应依刑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以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5月8日,记者在京东、淘宝等各大网购网站查询汤臣倍健生产的“左旋肉碱片”销售情况,发现大多处于缺货状态或已经下架,而汤臣倍健官方网站也没有了“左旋肉碱片”的任何介绍。记者向汤臣倍健公关部提出采访了解相关情况,但一直未获答复。

明星代言风险细化

记者注意到,除了消费者向汤臣倍健维权的诉讼外,还有一起关于该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诉讼请求格外引人瞩目。据记者了解,2013年3月,消费者丛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成为问题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帮凶,已引起舆论强烈声讨。如果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这无疑会让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加肆无忌惮,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明星为问题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提问,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此,最高法司法解释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宣传的,应依法定罪。从一般理解来看,犯罪主体不包括广告代言的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而非此前被误读的“明星不需担责”。

就此,记者采访了专业法律人士陈伟 ,陈伟告诉记者,如果生产销售生产许可证没有列明的产品,这肯定是违法的,而且如果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危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明星代言商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承担责任时,陈先生向记者分析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可能会面临两种责任。

一种是民事责任,就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要求,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上文中提到的丛先生就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对姚明的维权申请的。

另一种是刑事责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这里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自然包括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明星。

(责任编辑: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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