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室内公共场所五一起全面禁烟

医药资讯 / 医药行业 / 权威发布责任编辑:家医大健康2011-03-23 09:23:41 - 阅读时长9分钟 - 4272字
2011年3月22日,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细则调整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醒目禁烟标志,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并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及劝阻吸烟行为。违规经营者将被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禁烟禁烟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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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称,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细则》还规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