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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2万元

2009-06-23 11:00:11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转载

  为迎接亚运盛事,广州紧急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

  急救网络将覆盖广州各区

  目前,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在城区平均出车半径约4公里,但覆盖面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农村地区及基层急救网点的建设相对滞后。修订《条例》规定,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组成。

  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把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急救工作并入全市“120”网络后,周边地区城乡接合部的“120”急救出车时间将会相应缩短,急救反应将会明显加快。

  无钱求医者医院先垫付

  对于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的特殊保障方面,修订《条例》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有关部门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偿付。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可申请“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予以偿付。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卫生部门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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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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