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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狗就杀 杀狗防狂犬病是典型的“头痛医头”

2009-06-04 11:51:40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作者:王传涛  转载

  6月1日,陕西汉中举行通报会,通报了该市近期狂犬病疫情,目前已有8人发病死亡,一个月内已捕杀野犬和流浪犬等可疑犬只2万余只。针对网上传闻的“见狗就杀”,汉中政府回应称“无差别杀狗”并不属实。(6月2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狂犬病是世界上病死率最高的疾病,一旦发病死亡率即为100%。但是,如果说是为了防治狂犬病疫情就得屠杀2万余只狗,未免有些血惺和残忍的感觉。笔者很难想像几万只狗尸横遍野、血流成河的景象,也很难理解这种把罪责都推给畜牲、让动物付出血的代价的做法——难道防治狂犬病疫情的做法只有屠杀一种?难道就没有更文明、更有效的方式了吗?

  把狂犬病和传染体完全和狗划等号本身就是一个理解上“误区”。虽然“狂犬病”三个字中有“犬”字,但是其他动物也是可以携带、传播狂犬病毒的,除了狗之外,猫、鼠、狼、蝙蝠、兔也都是“罪魁”,汉中杀狗的做法显然是“以偏概全”的。当然了,杀死2万余只狗最起码能给民众以心理方面的安全抚慰剂,但这也不足以成为几万只狗毙命的充分理由。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或许通过和美国对于狗的管理比较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东西。美国人对狗的观念决定了美国的“养犬大国”地位。据了解,美国现有约5000万宠物狗饲养者,共养了6500万只犬。这两个数字要远远高于我国,但是这样一个“养犬大国”的狂犬病发率却是十分的低,究其原因,美国政府建立的犬类饲养和管理市场服务体系一直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美国不仅设立专门的犬事管理机构,还设有犬类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中心。在这些机构的基础上,美国还专门设有三部涉犬法律:《联邦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因狗致人损伤或其主人疏忽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狗的主人要承担法律责的任”的条款;《恶犬法案》也规范了狗的饲养者的一些责任,比如必须在公共场合给狗戴上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否则就要负刑事责任;《妨碍公共利益法》又称为“睦邻法”,规定了因犬吠而引起邻里之矛盾的处理标准,也规定了狗主人在社区环境卫生方面的的责任承担问题。

  虽然我国许多大城市也有类似的法规,但是就法规本身的刚性和执行力度而言,都是无法与美国法律相提并论的。至于一些小城市,几乎就没有约束养犬人的法律法规存在。这也就是一遇到什么和狗有关的坏事都选择“屠杀”这一种方式的原因所在。

  人和动物是必然能够和谐相处的,万事万物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自由,我们自己怕受伤害、畏惧死亡,动物无不皆然。我们不能等“猪流感”蔓延的时候把世界上所有的猪都杀掉,也不能为了防治狂犬病就“见狗就杀”,毕竟,这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太愚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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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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