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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加强管理重症治疗病房 减少医院感染

2008-11-21 09:1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家庭医生在线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附全文: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设置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机构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负责集中救治各种原因导致的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重症患者,及时提供系统、持续、高质量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宜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重症患者开放,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诊疗团队,为重症患者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脏器功能监护和复苏救治,为原发病的专科诊疗提供支持。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和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功能任务,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2.5-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第八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第九条 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提供床旁B超、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医院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至少保留有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

  第十一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以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为重点,三级医院可根据专科重症患者的数量及病情严重程度的需要,设置规模适宜的专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

  第十二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每床的占地面积为15-18平方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面积为18-25平方米。

  第十三条 病房设置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应接近主要服务对象病区、手术室、影像学科、化验室和血库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收治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脏器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收治范围。

  第十七条 达到下列治疗效果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它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测治疗中获益。

  第十八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患者由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的相关专科情况应该由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医生与相关专科医生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医师、护士实行高危技术操作授权许可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对入住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患者实行疾病严重度评估制度,用于评价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与完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结果,以及质量管理与医院感染监控的信息。

  第四章 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对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对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实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左右。具备足够的感应式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单间每床1套,开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三级甲等医院及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负压床单元。

  第二十五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建筑应该满足提供医护人员便利的观察条件和在必要时尽快接触病人的通道。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总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护室,配备必要设备和医务人员对重症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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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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