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原因后遗症造成的死亡Death from sequelae of obstetric causes

更新时间:2025-05-27 22:53:05
编码JB62
子码范围JB62.0 - JB62.Z

关键词

索引词Death from sequelae of obstetric causes
同义词Death from any direct obstetric cause occurring one year or more after delivery、任何直接产科原因的死亡,发生于分娩后一年或以上
别名产科后遗症死亡、妊娠并发症后遗症死亡、分娩并发症后遗症死亡、产褥期并发症后遗症死亡、产后并发症后遗症死亡、产科原因引起的继发性死亡、产科并发症引发的继发性死亡

产科原因后遗症造成的死亡的临床与医学定义及病因说明

临床与医学定义

产科原因后遗症造成的死亡(ICD-11编码:JB62)是指由妊娠、分娩或产褥期的并发症直接导致或间接引发的孕产妇继发性病理状态,并最终在分娩后一年内发生的死亡。此类死亡需明确归因于产科并发症的长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产后出血、感染、血栓形成、高血压疾病等。


病因学特征

  1. 直接产科原因后遗症

    • 产后出血:因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残留或产道损伤导致的严重出血,可能引发失血性休克、垂体前叶功能减退(席汉综合征)等远期并发症。
    • 产褥期感染:未完全控制的生殖道感染(如子宫内膜炎、盆腔脓肿)可进展为慢性炎症或脓毒症,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
    • 静脉血栓栓塞:妊娠期高凝状态诱发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可能遗留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等后遗症。
    •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未规范管理的子痫前期/子痫可引起持续性血管内皮损伤,显著增加远期心脑血管事件风险。
  2. 间接产科原因后遗症

    • 原有疾病加重:妊娠期生理负荷加剧原有心脏病、肾病等慢性疾病,导致器官功能失代偿(如慢性心力衰竭、尿毒症)。
    • 代谢调节异常:妊娠期糖尿病或甲状腺功能异常控制不良,可能进展为终末期代谢综合征。
    • 精神障碍相关死亡:未干预的产后抑郁症可能导致自杀或意外死亡,需排除非产科直接诱因。
    • 免疫介导损伤:妊娠诱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活动(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可引起不可逆性器官损害。

病理机制

  1. 妊娠期生理代偿极限

    • 孕期血容量增加、凝血功能亢进等生理改变使母体处于代偿临界状态,分娩后未能完全逆转的病理变化可成为远期死亡的基础。
  2. 迟发性器官损害

    • 急性并发症(如失血性休克)造成的缺血-再灌注损伤,可通过氧化应激、线粒体功能障碍等途径导致迟发性器官衰竭。
  3. 医疗干预局限性

    • 产后随访体系不完善可能导致后遗症未被及时发现,例如未监测子痫前期患者的血压或蛋白尿复发情况。

参考文献:根据上述资料来源综合整理而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孕产妇健康的报告》等相关权威指南与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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