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
注册证号:国药准字J20190002
含量:100mg*14片
类型:OTC药品
针对疾病
性状
本品为紫白色椭圆形薄膜衣片功效
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NYHA Ⅱ-Ⅳ级,LVEF ≤40%)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住院的风险。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可代替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与其他心力衰竭治疗药物合用化学成分
药理作用
药相互作用
禁忌合用:ACEI:诺欣妥®禁忌合用 ACEI,因为在抑制脑啡肽酶(NEP)的同时应用 ACEI 可能会增加发生血管性水肿的风险。必须在应用最后一剂 ACEI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诺欣妥®。必须在应用最后一剂诺欣妥®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 ACEI(参见【禁忌】和【用法用量】)。
阿利吉仑:在 2 型糖尿病患者中,诺欣妥®禁忌合用阿利吉仑(参见【禁忌】)。肾功能损害(eGFR<60 mL/min/1.73 m²)患者应用本品时避免合用阿利吉仑。
不推荐合用:
由于本品含有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缬沙坦,应避免合用 ARB(。参见【注意事项】)。
需谨慎的合并用药:
他汀类药物:体外数据显示沙库巴曲具有抑制OATP1B1 和OATP1B3 转运蛋白的作用,
因此诺欣妥®可能会增加 OATP1B1 和 OATP1B3 底物(例如他汀类药物)全身暴露量。合用诺欣妥®时可使阿托伐他汀及其代谢产物峰浓度最高增加至 2 倍,AUC 最高增加至 1.3 倍。因此,诺欣妥®合用他汀类药物时应谨慎。诺欣妥®合用辛伐他汀时,未观察到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
西地那非:与诺欣妥®单独给药相比,高血压患者在诺欣妥®达到稳态时加用西地那非单次给药可产生更明显的血压降低。因此,应用诺欣妥®患者在开始应用西地那非或其他 5 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剂(PDE-5)抑制剂时应谨慎。
合用有可预见的相互作用:
钾:在合用保钾利尿剂(例如,氨苯喋啶、阿米洛利)、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例如,螺内酯、依普利酮)、钾补充剂或含钾的盐替代品时,可能会导致血清钾升高以及血清肌酐升高。如果诺欣妥®合用这些药物,建议监测血清钾(参见【注意事项】)。
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包括选择性环氧化酶-2 抑制剂(COX-2 抑制剂)):在老年患者、血容量不足患者(包括应用利尿剂治疗的患者)或肾功能损害患者中,诺欣妥®合用NSAID 时可能使肾功能损害加重的风险增加,可能导致肾功能恶化,包括可能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因此,建议合用诺欣妥®和 NSAID 的患者在开始治疗或调整治疗时进行肾功能监测。这些效应通常是可逆的。应定期监测肾功能。
锂剂:尚未研究诺欣妥®与锂剂之间的药物相互作用可能性。在锂剂合用 ACEI 或 ARB期间已经有血清锂浓度可逆性升高和毒性的报告。如果合并使用利尿剂,则锂剂毒性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诺欣妥®与锂剂合用期间应密切监测血清锂水平。
转运蛋白:沙库巴曲活性代谢产物(LBQ657)和缬沙坦是 OATP1B1、OATP1B3、OAT1和 OAT3 的底物;缬沙坦也是一种 MRP2 底物。因此,在诺欣妥®合用 OATP1B1、OATP1B3、OAT3 抑制剂(例如利福平,环孢菌素)或 MRP2 抑制剂(例如利托那韦)时可能增加 LBQ657或缬沙坦的全身暴露量。在开始或结束合用这类药物时需谨慎。
无明显的相互作用:
诺欣妥®合用呋塞米、地高辛、华法林、氢氯噻嗪、氨氯地平、奥美拉唑、卡维地洛、静脉注射硝酸甘油、或同时服用左炔诺孕酮/炔雌醇复方制剂时,没有观察到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预计与阿替洛尔、吲哚美辛、格列本脲或西咪替丁之间不存在相互作用。
诺欣妥®与二甲双胍合用会使二甲双胍的 Cmax 和 AUC 均下降 23%。这些结果的临床意义仍未知。因此,在接受二甲双胍的患者开始诺欣妥®时需评估患者的临床状态。
CYP 450 相互作用:
体外代谢研究表明基于 CYP 450 的药物相互作用可能性低,因为诺欣妥®经 CYP450 酶途径的代谢有限。诺欣妥®对 CYP450 酶不具有诱导或抑制作用。
禁忌症
禁用于对本品活性成份(沙库巴曲、缬沙坦)或任何辅料过敏者。禁止与 ACEI 合用(参见【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必须在停止ACEI 治疗 36 小时之后才能服用本品。
禁用于存在 ACEI 或 ARB 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
禁用于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患者。
在2 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和胆汁淤积。
禁用于中期和晚期妊娠患者(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用法用量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参见【药代动力学】)。由于与 ACE 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禁止本品与 ACEI 合用。如果从ACEI 转换成本品,必须在停止 ACE 抑制剂治疗至少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参见【禁忌】)。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 100 mg,每天两次。在目前未服用 ACEI 或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ARB)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用药经验有限,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 50mg,每天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本品剂量应该每 2 至 4 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 200mg 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
血钾水平>5.4 mmol/l 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SBP<100 mmHg 的患者,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注意监测血压变化。对于 100mmHg≤SBP 至 110 mmHg 的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 50mg,每天两次。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收缩压≤95 mmHg、症状性低血压、高钾血症、肾功能损害),建议调整合并用药,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参见【注意事项】)。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故不应与 ARB 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注意事项
警告:胚胎毒性怀孕妇女应用本品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孕中期和孕晚期应用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可降低胎儿肾脏功能并增加胎儿和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发现怀孕时要考虑替代药物治疗并停用本品。但是,如果没有合适的替代治疗(替代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并且认为本品可挽救母亲生命,则告知怀孕妇女本品对胎儿的潜在风险。
血管性水肿:
诺欣妥®可能导致血管性水肿。在研究PARADIGM-HF的双盲阶段,0.5%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0.2%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发生了血管性水肿(参见【不良反应】 )。如果发生血管性水肿,立即停用诺欣妥®,给予适当的治疗并监测呼吸道受累情况。禁止再次应用诺欣妥®。对于已确认的局限于面部和唇部的血管性水肿病例,一般无需治疗便可缓解,虽然应用抗组胺药有助于缓解症状。
伴有喉头水肿的血管性水肿可能是致命性的。如果水肿累及舌、声门或喉,可能会导致气道阻塞,要给予适当的治疗,例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溶液1:1000(0.3 mL-0.5 mL)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患者气道通畅。
应用诺欣妥®时黑人中血管性水肿发生率高于非黑人患者。
有血管性水肿既往史的患者应用诺欣妥®时血管性水肿风险可能增加(参见【不良反应】)。已知有与ACEI或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不应该使用诺欣妥®(参见【禁忌】)。
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的双重阻滞:
因有发生血管性水肿的风险,诺欣妥®不得与ACEI合用。必须在ACEI末次给药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诺欣妥®。如果停止诺欣妥®治疗,必须在诺欣妥®末次给药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ACEI(参见【禁忌】、【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诺欣妥®与直接肾素抑制剂(如阿利吉仑)合用需警慎(参见【禁忌】和【药物相互作用】)。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禁忌】)。
因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II受体的活性,诺欣妥®不应与ARB合用(参见【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低血压:
诺欣妥®可降低血压并可能造成症状性低血压。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被激活的患者(例如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患者,如正接受高剂量利尿剂治疗患者)风险更大。研究PARADIGM-HF 双盲阶段,18%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12%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两个治疗组大约 1.5%的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严重不良事件。在给予诺欣妥®之前应纠正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状况,或是以较低剂量开始给药。如果发生低血压,应考虑调整利尿剂、合用的降压药的剂量,并治疗导致低血压的其他病因(如血容量不足)。如果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低血压仍持续存在,则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时停用。通常不需要永久停止治疗。
肾功能损害:
由于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预期易感个体应用诺欣妥®治疗可能出现肾功能减退。在 PARADIGM-HF 研究双盲阶段,诺欣妥®组和依那普利组均有 5%的患者报告了肾功能衰竭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取决于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中(例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应用 ACEI 和 ARB 治疗可伴发少尿、进行性氮质血症、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死亡。如果患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减退,则密切监测血清肌酐并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特殊人群和【药代动力学】)。
与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其他药物一样,在双侧或单侧肾动脉狭窄患者中,诺欣妥®可能引起血尿素和血清肌酐水平升高。肾动脉狭窄患者需慎用诺欣妥®并建议进行肾功能监测。
高钾血症:
通过作用于 RAAS,应用诺欣妥®治疗时可能发生高钾血症。在 PARADIGM-HF 研究双盲阶段,12%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14%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高钾血症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要定期监测血清钾水平并进行适当治疗,尤其是对存在高钾血症风险因素的患者(如重度肾功能损害、糖尿病、低醛固酮血症或正在接受高钾饮食),可能需要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
NYHA 功能分级IV 级患者:
由于在 NYHA 功能分级Ⅳ级的患者中的临床经验有限,此类患者开始诺欣妥®治疗时应慎重。
B型利钠肽(BNP):
B型利钠肽(BNP)是脑啡肽酶的底物。对于接受诺欣妥®治疗的患者而言,B 型利钠肽(BNP)并不是心力衰竭的合适的生物标志物。
肝功能损害患者:
在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或 AST/ALT 值高于正常上限两倍的患者中的临床用药经验有限。在这些患者中,暴露量可能增高,且未确立安全性特征。因此建议此类患者慎用本品。本品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或胆汁淤积患者(Child-Pugh C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