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四川西充200余位村民联名驱逐一名感染艾滋病的8岁男童”一事,国家卫计委、教育部、民政部三部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对推诿或者拒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入学、就医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媒体报道的“因恐慌传染,四川西充200余名村民写联名信,要求将一名8岁男童驱逐出村”一事,国家卫计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中统筹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资助问题。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时、足额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规范管理,建立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机制,防止冒领、侵占现象的发生。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受艾滋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除依法保障受艾滋影响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合法权利外,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儿童的姓名、住址、学校、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公开。对于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信息的,依法进行处理。
艾滋病人隐私权如何保障?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本人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和社会的成员,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更应受到关注和保护,以避免对他们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心理损害,旦出现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患者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否则,在其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根据《意见》的规定,艾滋病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二、感染者在结婚以及从事容易引起身体损伤的活动时,都应该向特定的人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三、可能对他人造成病毒感染的各种情形等。此外,医疗机构也有义务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以便加强预防。《意见》指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再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例如,采取“隔离治疗”,限制到特定公开场所(如公共浴池)等。当艾滋病患者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主动限制自己的活动,不主动公开其“有限制的隐私”的时候,其所谓的隐私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他人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利公开其患病的事实。例如,当一个艾滋病患者到公共浴池洗澡的时候,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在场的人(在浴堂里的人)公开其患病的事实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隐私权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
(责任编辑:詹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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