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患纠纷应寻求调解

——暴力医闹“解决”纠纷最终两败俱伤

导读:广州广医二院袭医案、温岭第一人民医院杀医案再度牵动民众敏感的神经,在袭医、伤医等医闹风波频发的今天,暴徒的恶行虽然令人发指,,令医生寒心,但让人深思的是:为何两败俱伤的暴力冲突为何成了解决医患纠纷的“出路”?[详细]


新闻链接:广医二院袭医案

           浙江温岭杀医案

    拳头并不能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目前我国有三种先行的调解医疗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有时会成为摆设

医患纠纷调解方式一:人民调解

    所谓人民调解,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优势:第一,具有公益性,运行经费由政府承担;第二,具有独立性;第三,具有专业性,建立一个包括法学和医学人才在内的权威专家库,共同参与医疗过错鉴定,保证调解结果公平公正,使人信服。


劣势:目前,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人民调解机制,但因医院未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使得调解成功的案子成为“空调”,患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另外,第三方调解机构能否立得住,关键是看有没有公信力。如果“第三方”缺乏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只是“和事老”,就会成为摆设,甚至很难生存下去。[详细]

医患纠纷调解方式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


优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由于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往往执行比较顺利,“毁约率” 比较低。


劣势:患方一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会偏向于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容易产生对行政部门调解的不信任,导致医疗纠纷调解不顺利,甚至给医疗纠纷解决带来麻烦。[详细]

诉讼调解成本较高且时间长

医患纠纷调解方式三: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优势: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是患者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最后进行司法处理。结果有可能是民事判决,也有可能是民事调解,都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对方没有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劣势: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成本较高,时间也较长。[详细]

医患纠纷调解成功案例:

有些民众认为,医患调解仅仅是一场“走过场”的形式,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以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截至2013年8月底共接到医疗纠纷2788件,成功调解1667件,最后完成赔付7558.62万元,全省八成以上医患纠纷都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

医调委可以扮演重要角色

仅用6小时,医调委成功解决一起医疗纠纷

    2013年4月17日下午,上和镇倒塘村村民周某(男,73岁)因心累、心跳、气喘到上和中心卫生院求治,医务人员迅速采取抢救措施,但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身亡。周某亲属认为在实施救治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向医院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不听取任何人解释和劝阻,聚集亲属把死者尸体抬放在医院大厅内。

    上和卫生院向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两名调解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员坚持“法、理、情”并用,仅以6个小时的时间促使了医患双方圆满达成协议。一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详细]

若选择“医闹”作为“调解手段”,必将害人害己

医闹仅是一场消极维权的闹剧

    医闹在法律界并无一个严谨的概念。有媒体学术性地指出医闹是指患者使用一种消极方式的实用主义维权行为而引发的各种事件。对此,更多的人把“医闹”复合性地定性为不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而选择用暴力的、偏激的或者犯罪的手段处理医疗纠纷事件的过程。[详细]

医闹调解最终两败俱伤

    “医闹”问题的出现,以医院来说,医院形象受损、医院工作秩序受扰、医生人身受伤。当医方如履薄冰,躲避在畏惧“医闹”的心理中,可能在治疗行为上有异化的危险。“医闹”恶性膨胀还会催生出“职业医闹”市场,进一步破坏医疗秩序。[详细]

实施“医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2012年4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闹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详细]

防范“医闹”发生应明确责权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并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针对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详细]

    编辑的话:最关键的是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患者中加强法律维权意识,推广一套便捷、正常、廉价的患者维权制度,而不是通过恶劣的“医闹”去调解。

结语:打击医闹和优化维权渠道双管齐下

    综合考虑中国医疗现实当中的各种困境,笔者认为,依法“严打”医闹确有必要,符合大众期待和社会整体的需要,有助于减少医闹这种不正常的维权模式,但是最关键的是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患者中加强法律维权意识,推广一套便捷、正常、廉价的患者维权制度,建设好医患之间可以平等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平台,让患者有一个值得信任的机构去维权,而不是通过恶劣的“医闹”去调解。否则,在患者维权渠道缺失的情况下,就算是依法“严打”医闹,也只会适得其反,可能激化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不满情绪,发展成危害性和破坏性更大、更严重的群体性破坏事件,最终受伤害害的,是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两个本应该目标高度一致的群体和亟待发展的中国医疗事业。[详细]

策划团体 鸣谢

编辑:贝贝 朱钊  策划:郎成林  总监:邹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