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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制收治乱象丛生 法律缺位亟待规范

2011-06-27 08:54:32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转载

  《精神卫生法》立法26年首度征民意,“被精神病”收治乱局亟待规范

  对律师黄雪涛来说,“2011年6月10日”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那一天,她代理的当事人徐武出院了。

  那一天,她在武汉大学做了一场长达3小时的演讲,题目叫《拒绝被精神科医生统治》,而副标题为“法治是我们人身安全唯一出路”。

  而最重要的是,那一天,《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

  一部难产了26年的法律,终于以“草案”的姿态,亮出了“不得强制进行精神病检查”的核心价值观。

  已经等了太久。

  这些年,面对精神病强制收治领域的乱象———“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从法学界、医学界到普通民众已经饱尝了法律缺位的痛。

  草案发布,欢呼一片。人们似乎看到了重整精神病检查收治秩序的曙光

  然而,矛盾依然存在。一边是“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深渊,另一边又是“武疯子危害公众安全”的悬崖,这一部《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平衡好吗?

  来自亲人的伤害,无处可逃?

  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这实际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错误的规则

  这两天,黄雪涛正在接触一个新案子,“和广州何锦荣案如出一辙,还好他比何锦荣幸运。”

  今年45岁的陈国明(化名)是福建长乐人,与妻子一起经营一家珠宝店。2011年2月10日晚,正在睡觉的他,被妻子及其娘家人用透明胶带捆绑,送到了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根据该精神病院的记录,当时家属称陈国明“反复疑人害,冲动,伤人,毁物,失眠两年”。

  幸运的陈国明,遇到了一个比较清醒的值班医生。医生判断他不像精神病人,未对他使用精神病药物。

  然而,“谁送来谁领走”这个困扰无数“精神病人”的现有规则,让陈国明依然无法“飞越疯人院”。直到陈国明的姐姐多方打听找上门来,可姐姐也无法带走他,只能报警求助。在警方的介入下,陈国明被送往福州精神病院做精神鉴定。

  整整住院56天后,陈国明带着“患者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出院了。

  而在精神病院之外等待他的,是离婚传票和“一贫如洗”的家。据陈国明透露,珠宝店被关门了,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踪,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全部被人套现,家中的保险柜空空如也。

  如今,陈国明孤身一人住在家徒四壁的房子里。每每回想,他都在后怕,“如果,姐姐没打听到我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如果,最后精神鉴定不能确定我有没有精神病,我是不是一辈子都出不来了?”

  黄雪涛在微博里留下这样一句感慨:终于见到,出院的不是精神病人!

  《草案》的新规定,能不能解除陈国明等人的隐忧呢?黄雪涛说,按新规定,“受害人最长会被住院观察三天,医生诊断无病,则放人,无须像陈国明一样长达56天”。但是,“遭遇家人绑架送院的情节,不仅不能避免,可能会更多发。”

  一直致力于精神病强制收治研究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在《草案》公布的第一天,作出的第一条评论就是“监护人权责过大”。

  来自亲人的“伤害”,似乎依然无处可逃。

  《草案》第26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黄雪涛说,这种安排,很有可能引爆近亲属之间的滥用个案。

  而更关键的是,《草案》提出住院期间“病人”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这实际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错误的规则。”

  因上访“被精神病”,地雷还在?

  “扰乱公共秩序”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滥用可能

  就在徐武案引发各方高度关注的时候,深圳的一单案件的判决意味深长。

  2011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区法院以一纸判决书为深圳市“被精神病”护士郭俊梅赢回了正常人的身份。

  2009年12月,因不满奖金分配方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到深圳市信访办投诉。一周后,医院人事科长打电话叫郭俊梅到办公室谈话,但实际却安排了康宁医院司法鉴定科医师高北陵,假扮“上级工会领导”代表组织谈话,郭俊梅以为上访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注,就把心里的想法毫无保留地告诉了高北陵。

  后面的剧情开始走样:2010年1月13日下午,副院长陈斌来到该科室宣布,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宁医院做了检查,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医院决定让她到康宁医院住院治疗,康复回来后将调到院图书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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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好,郭俊梅没有被关进“疯人院”,她打起了名誉权官司。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俊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并无任何工作失误,亦未出现因精神问题做出不当行为,医院因其与院领导发生争执就认为其存在精神问题,在未征得其父母及其近亲属同意情况下,聘请康宁医院精神病专家为其诊治,其行为本身存在不当之处,是造成郭俊梅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

  另外,医师高北陵仅根据与郭俊梅的一次谈话,就初步诊断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医院凭此初步诊断,就为郭俊梅调整工作,行为过于草率。而院方向媒体讲述郭俊梅患偏执性精神病,高北陵亦违反保密义务向媒体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隐私和患病情况,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郭俊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

  郭俊梅还算幸运,更多的人直接就被迫“非自愿住院治疗”。

  因状告乡政府,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大刘乡政府送进精神病院。其家人找到精神病医院,提出让徐林东出院,但遭到该院当场拒绝:“你家属没这个权力把他接走。他是通过乡政府送过来的,只有乡政府才有这个权力”。最终,徐林东被关在精神病院6年半,直到2010年4月底才重获自由。

  也就是在2010年,湖北男子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过程,被有关部门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浙江省松阳县农民李体法拦截省环保厅厅长告乡政府的状,也被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

  法律界一直坚持,公权力的一再滥用,就是“被精神病”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在草案发布的当天,就明确指出:草案规定没有堵上这个漏洞,反而给公权力滥用提供了捷径。

  读一读草案第27条规定的“强制收治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黄雪涛就认为,“扰乱公共秩序”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滥用可能。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可能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后果将不堪设想。”

  伦理和司法判断,谁来裁决?

  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

  黄雪涛专门在微博里写了两个请精神科医生回答的问题:1、什么样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 2、“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是什么意思?

  记者拿着这两个问题,问了广州数名精神科医生。

  对于第一个问题,医生们都很谨慎,坚持说这不是他们研究的范畴,得问法律界人士。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医生们从意识障碍、认知障碍等角度,解说了一大通,但大部分医生承认“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医生之间都可能存在分歧,适合由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来出具结论”。

  《草案》第29条就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强制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

  而黄雪涛用了一句比较极端的话来形容:这就是草案最严重的不足———我们将接受精神科医生的统治,而不是法治。

  到底谁才能握有“飞越疯人院”的最终裁量权?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认为,当前法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判断主要依赖的仍然是医生的诊断、复诊以及精神卫生司法鉴定,这些都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到侵害。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川大华西医院教授刘协和是法案最初起草人,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坚定指出,目前的规定不能彻底解决现有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问题。“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

  刘协和认为,理想状态是“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非自愿接受治疗的患者,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

  但这一点,在精神科医生那里有不同观点。

  立法参与者、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说,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人出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如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时,医生认为这是其缺少“自制力”,严重者即应住院治疗。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应该进行法学判断,但法学对疾病的考虑又比较少。如果按照法学界的说法,凡是出现危害社会治安、肇事肇祸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应先经司法鉴定才能确诊,但司法鉴定一是要等,时间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缓。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精神科医生表示,这确实是两难,“武疯子”送了过来,医生已经判断要住院了,等法院裁决的话要等到什么时候呢?危害了社会首当其冲被怪责的往往是医生。“说实话,我们也不愿意呀,划清诊断和收治对医生来说更轻松”。

  深圳衡平机构的志愿者则认为是医疗界理解不到位:如果治疗刻不容缓,在收治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有困难,患者应有权在住院期间获得第三方机构的审裁,这样并不会延误治疗,甚至有助于治疗。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诉的病人,才不愿意配合医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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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收治制度有八大缺陷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有研究数据表明,重性精神病患人数也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去年10月10日,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当天,《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从法律视角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分析的民间报告,当时寄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

  在这份报告里,我们可以看到,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以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省为例,广东仍有七个地级市没有地市级精神病院。从广东省局部地区的数字来看:广州市有80%的重症患者得不到治疗;清远市有90%的患者得不到治疗;茂名地区虽有大约两万名重症患者,但目前只有500多人得到收治。广东省作为经济总量全国第一的省份,财政投入尚不能满足基本的精神卫生治疗需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率很低。

  该报告还总结了目前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司法救济失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而这一次的《草案》,显然对报告里的八大制度缺陷基本上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草案有了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其中提到不能随便将人送到医院做精神病检查,这一点很好。”黄雪涛还是很肯定《草案》的进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还特别赞赏草案将部分“非自愿”的法律责任提高到刑责的高度,“这将极大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近年来备受社会质疑的一些个人、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人‘被精神病’的丑恶现象,也将是一次重大打击”。

  链接

  《精神卫生法(草案)》被指存在诸多不足

  6月23日,两个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指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精神病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防止滥用监护权侵权及患者司法救济权利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并不能杜绝备受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发生。在建议信中,公益组织重点提出了六点修改意见。

  ———删除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

  ———将“知情同意”替代“非自愿”,作为精神障碍诊断的基本原则。

  ———保障非自愿住院人员的特定委托代理权限。

  ———监护人资格应在紧急收治之后经法院确认。

  ———重罪犯罪嫌疑人须进行“强制精神障碍诊断”。

  ———无监护人、近亲属的疑似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由民政行政部门首长批准决定,以临时监护人身份对流浪精神病患者行使监护权。

  他山之石

  《台湾精神卫生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住院患者或其保护人,均有权向法院声请裁定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公益团体,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声请停止住院。

  《香港精神健康条例》(与英美基本相同)

  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讯后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接受特别治疗,例如电震荡,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

  意大利《精神卫生法》(1978年)

  “市长+监护法官”双重同意,方可实施非自愿健康措施;住院患者如有异议,可接受监护法官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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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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