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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获通过 瓜果和中草药禁用剧毒农药

2015-04-26 00:09:03  来源:人民网    转载

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禁止使用剧毒农药的范围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另外,新修订的广告法昨天也获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广告法在烟草广告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禁向未成年人发布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食品安全法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网购食品监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等多个关系“舌尖上的安全”的环节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此外,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强化了对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处罚措施,被称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

剧毒农药禁用范围扩大

三审稿在农药管理方面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特别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对三审稿,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农药使用对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逐步扩大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农作物范围。

因此,最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规定更严格,改为“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新增加行政拘留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行为。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此外,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中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滕佳材表示。

最高处罚可达货值30倍

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且,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没有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

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

滕佳材指出,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

滕佳材称,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广告法

新修改的广告法在烟草广告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禁向未成年人发布任何形式烟草广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告法的决定,其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新版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禁向未成年人发布烟草广告

在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方面,之前提交大会审议的三审稿表述是,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在本次大会期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能脱离实际,赞成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有的认为,烟草企业在销售渠道内进行产品介绍,是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广告,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的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新的广告法实施以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有关的监管法规,才能将有些界限划得更加清楚。

此外,新修改的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明星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指出,从2007年至2014年这八年当中,总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这里有30%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很大。

对此,这次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甘霖还特别解释,对于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也是虚假广告。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甘霖指出,广告主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常常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代言商品或者服务。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存在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功效的现象。

甘霖表示,新法进行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琴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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